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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
對外場所租借要點(雲林家庭扶助中心)
一、 目的:為協助及服務各機關團體、民眾,推展社會公益及各項正當活動並了解本中
心之兒童福利工作,進而參與,特定本辦法。
二、 借用場所:
1. 三樓 韻律室。
2. 四樓 會議室、貴賓室。
3. 五樓 表演聽。
三、 場地借用原則及辦法:
1. 以不影響本中心行政業務及各項活動為原則。
2. 借用本中心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並需遵守本中心管理使用辦法。
3. 如本中心因特殊事故必需使用場地時,得事先通知已登記之借用單位收回自
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4. 凡欲申請者,應於一週前檢附證件(公文)向本中心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5. 經獲同意,並繳納場地各項費用後,方能如期使用,必要時得收取保證金。
四、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已申請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1.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2.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及其設備者,不宜繼續使用。
3.有損本中心之榮譽或活動項目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五、借用場地收費標準:
1.收費項目分:維護費、水電費、冷氣費、夜間照明費。
2.借用時間及收費標準,每四小時為一收費單元計算,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3.收費標準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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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
單 位 |
維護費 |
冷氣費 |
夜間照明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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韻律室 |
一單元 |
1000 |
1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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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室 |
一單元 |
1000 |
1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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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
一單元 |
1200 |
1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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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聽 |
一單元 |
1200 |
1000 |
300 |
4.夜間使用,一律在十點三十分以前結束。
5.定期使用者按年費計算,其標準另計 ,但需於辦手續時一次繳清。
六、借用單位於使用後應負清潔復原之責,如有損壞活動場所之公物或設備,應負責
修復或照價賠償之責任。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會同本中心主任決定。(民國九十六年訂定)
雲林家扶中心電話:05-6323200 聯絡人:陳玉鳳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