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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務 內 容

    ◎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  ◎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歸屬調查

   ◎兒童少年保護服務               ◎心理創傷復原服務

   ◎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         ◎社區服務、社區活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大專生實習

   ◎不幸兒童少年安置--受虐兒童少年庇護服務

   ◎中輟生追蹤輔導

      家庭處遇服務及長期追蹤輔導服務    
 


    中心自民國九十二年開始承辦雲林縣政府轉介的受虐兒童少年案件,,分為家庭  

  維繫及家庭重整部份,社會工作人員會定期至其家庭造訪探視或致電關心,以了解其

  成長情形與家庭狀況,並依照家庭的需求和功能,提供必要之協助,並重建家庭的功

  能,促使受虐兒童少年可以在合宜且安全的照顧與保護下成長,防止其再度遭受虐

  待。
 

 
 
 
       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個案返家追蹤輔導服務    
     
 

※源 起

    預防重於治療,是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最高期許,然而多數時候仍是虐待發生

  社會資源才得以介入,在個案進入保護體系後,不論是兒童少年本身、原生家庭、施

  虐者、學校接受委託安置之機構或是家庭,都有連續性的處遇、安置、諮商輔導等相

  關動作,來提供個案獲得周全完善的照顧並協助家長來改善問題。
 

    然而當個案經過評估可以離開保護體系重返原生家庭,是兒童少年及家長在各自

  經歷過學習調適期再度共同生活,持續介入提供協助關心,對雙方的重要及需求度並

  不亞於初期階段而就輔導歷程而言,初期的介入處置、關心輔導及後續的追蹤三者是

  相輔相成。

     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人格、語言發展、價值觀念、行為之形成及奠基、感

  情的依附..都出源自於此,家庭暴力、虐待或是疏忽的發生都只是家庭暫時性的生

  病需要他人來協助關心,所有投入的人力、心血及資源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兒童及少年

  能重返家庭,讓家庭功能再度正常運轉,良好的虐待舉發制度,切合其需要的協助關

  心,後續的家庭重建及追蹤輔導都是完善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只要投入關心就見希望,期待以更周全的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給孩子們更安全安

  心安身的生活環境。

※依 據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

  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

  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要變故,致無

  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補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

  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目 的

  一、結束機構安置或家庭寄養之兒童少年進行返家之後的追蹤,給予其情緒、生活、

    課業、同儕、親子及手足間的相處及調適上的支持及協助,增強兒童及少年的信

    心及自我保護的意識。
  二、讓家長了解正確管教方式及親職教育的重要性,強調以良性溝通來處理親子關

    係,協助調適自我心態和適時運用社會資源,重建家庭功能及改善親子關係,藉

    由不同服務的提供以降低家庭危機、增強家庭成員與內外環境的適應能力。

※實施對象 

  雲林縣政府轉介結束機構安置或家庭寄養之兒童及少年.(以返家後實際居住於雲林縣

  之兒童及少年為主)

※執行現況

    中心自94年接受雲林縣政府委託執行此方案,已經服務超過30個孩子,協助其在

  學業、生活、同儕、親子手足、自我情緒調適、人身安全保護、就業……方面,以學

  習來成長,以關心來支持鼓勵進而回歸生活常軌,開創希望無窮的未來。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實施方案    
 


※起 源

    中心接受雲林縣政府委託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以建立施虐者正確的親職知識與

  技巧,恢復家庭功能,幫助受虐兒童早日回歸原生家庭,並積極預防兒童保護案件再

  度發生。而親職教育輔導針對父母及主要照顧者規劃教育輔導課程,增進其對兒少福

  利法及相關法規的認識、培養正確管教方式、學習良性溝通的知能與技巧並善加運用

  相關的社會資源,減少或消除家庭中的暴力與疏忽行為,進而重建家庭功能,改善親

  子關係。

※依 據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

  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 :

  1.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

   止。

  2.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

   重。

  3.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

   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上一萬五仟元以下

   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目 的

    1.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父母或實際照顧兒童者,施以親職教育課程及輔導,

     並增加其對兒童及少年福利及相關法令的認知。

    2.培養其正確的管教方式,學習良性溝通的知能與技巧和運用相關社會資源,解決

     夫妻、親子間的問題,以減少或消除暴力與疏忽,進而重建家庭功能、改善親

     子關係。


※執行方式

     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內容包括個別式親職教育、家庭訪問、個案追蹤訪視與評

   估、小團體輔導、親職教育宣導。


※實施對象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本法所稱兒童及少

   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保護宣導活動

   
 


    中心自民國78年起,搭配展愛服務隊義工,以巡迴的方式與雲林縣內國小單位合

  作辦理,針對國小三至六年級的學童進行兒童保護的宣導,活動以兒保闖關遊戲、團

  體活動及課程等方式,讓兒童在遊戲中學習,從中學習自我保護知識,使兒童了解自

  己的權益,熟記求助管道及方法,並獲得自我保護的觀念、認知及方法,使兒童保護

  觀念落實於孩子心中。
 

 
       活動照片    
     
 
 

大地遊戲

大地遊戲

 
     
 

兒保闖關兒少法認識

小隊時間

 
     
 

兒童保護課程

兒保闖關認識身體

 
     
 

95中正國小一日營

兒童保護課程

 
     
 

95中正國小一日營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632雲林縣虎尾鎮公安路201號

 電話:05-6323200•傳真:05-6339595•E-mail:ccf073@ms32.hinet.net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西螺服務處)

    648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227號

 電話:05-5878313•傳真:05-5878317•E-mail:ccf073.hsiloa@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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