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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起
預防重於治療,是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最高期許,然而多數時候仍是虐待發生
社會資源才得以介入,在個案進入保護體系後,不論是兒童少年本身、原生家庭、施
虐者、學校接受委託安置之機構或是家庭,都有連續性的處遇、安置、諮商輔導等相
關動作,來提供個案獲得周全完善的照顧並協助家長來改善問題。
然而當個案經過評估可以離開保護體系重返原生家庭,是兒童少年及家長在各自
經歷過學習調適期再度共同生活,持續介入提供協助關心,對雙方的重要及需求度並
不亞於初期階段而就輔導歷程而言,初期的介入處置、關心輔導及後續的追蹤三者是
相輔相成。
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單位,人格、語言發展、價值觀念、行為之形成及奠基、感
情的依附..都出源自於此,家庭暴力、虐待或是疏忽的發生都只是家庭暫時性的生
病需要他人來協助關心,所有投入的人力、心血及資源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兒童及少年
能重返家庭,讓家庭功能再度正常運轉,良好的虐待舉發制度,切合其需要的協助關
心,後續的家庭重建及追蹤輔導都是完善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不可或缺之重要環
節,只要投入關心就見希望,期待以更周全的兒童及少年保護網絡給孩子們更安全安
心安身的生活環境。
※依 據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
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
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要變故,致無
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補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
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主管機關
續予追蹤輔導一年。
※目 的
一、結束機構安置或家庭寄養之兒童少年進行返家之後的追蹤,給予其情緒、生活、
課業、同儕、親子及手足間的相處及調適上的支持及協助,增強兒童及少年的信
心及自我保護的意識。
二、讓家長了解正確管教方式及親職教育的重要性,強調以良性溝通來處理親子關
係,協助調適自我心態和適時運用社會資源,重建家庭功能及改善親子關係,藉
由不同服務的提供以降低家庭危機、增強家庭成員與內外環境的適應能力。
※實施對象
雲林縣政府轉介結束機構安置或家庭寄養之兒童及少年.(以返家後實際居住於雲林縣
之兒童及少年為主)
※執行現況
中心自94年接受雲林縣政府委託執行此方案,已經服務超過30個孩子,協助其在
學業、生活、同儕、親子手足、自我情緒調適、人身安全保護、就業……方面,以學
習來成長,以關心來支持鼓勵進而回歸生活常軌,開創希望無窮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