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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務 內 容

    ◎貧困兒童少年家庭扶助服務  ◎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歸屬調查

   ◎兒童少年保護服務               ◎心理創傷復原服務

   ◎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         ◎社區服務、社區活動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大專生實習

   ◎不幸兒童少年安置、受虐兒童少年庇護服務

   ◎中輟生追蹤輔導

      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歸屬調查服務    
 


※兒童收出養服務(以提供諮詢與調查服務為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

   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

   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 

   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認可兒童及少

   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因此,本中心自民國九十一年開始承辦雲林縣政府委託之案件,提供專業性調查訪

   視之服務,並於法院裁定認可後一段時間會再進行追蹤輔導,瞭解被收養兒童及收

   養人收養後共同生活之情形,並將訪視報告函知雲林縣政府,情形良好者則予結

   案,若有需再改善的部份則續追蹤輔導,若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第三十條及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建議終止收養關係。

 

※監護權歸屬調查服務

     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訂後,其中第二十七條與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保障

   兒童權益及維護其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兒童監護權歸屬案件的需要時,須由社會

   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填寫訪視報告,以作為法官之參考。又民法規定( 1055

   條之一),法院為裁定夫妻離婚時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因此,本中心自民國九十

   一年開始承辦雲林縣政府委託之案件,提供專業性調查訪視之服務,主要的對象為

   爭取兒童監護權的離婚父母或家庭,而這些服務對象均來自於各地方法院之轉介。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632雲林縣虎尾鎮公安路201號

 電話:05-6323200•傳真:05-6339595•E-mail:ccf073@ms32.hinet.net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雲林分事務所(西螺服務處)

    648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227號

 電話:05-5878313•傳真:05-5878317•E-mail:ccf073.hsiloa@msa.hinet.net

郵政劃撥帳號:00349071  戶名:雲林家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