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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收出養服務(以提供諮詢與調查服務為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
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
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
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認可兒童及少
年之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因此,本中心自民國九十一年開始承辦雲林縣政府委託之案件,提供專業性調查訪
視之服務,並於法院裁定認可後一段時間會再進行追蹤輔導,瞭解被收養兒童及收
養人收養後共同生活之情形,並將訪視報告函知雲林縣政府,情形良好者則予結
案,若有需再改善的部份則續追蹤輔導,若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第三十條及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建議終止收養關係。
※監護權歸屬調查服務
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訂後,其中第二十七條與第四十一條規定,為保障
兒童權益及維護其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兒童監護權歸屬案件的需要時,須由社會
工作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填寫訪視報告,以作為法官之參考。又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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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一),法院為裁定夫妻離婚時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因此,本中心自民國九十
一年開始承辦雲林縣政府委託之案件,提供專業性調查訪視之服務,主要的對象為
爭取兒童監護權的離婚父母或家庭,而這些服務對象均來自於各地方法院之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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