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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者保護機關與團體介紹
王元仲【國立台中圖書館採編組組長】

※社教資料雜誌257期第1-5頁

一、前言

  我國的經濟成長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各行各業的服務品質,卻不能等量齊觀;產品品質的瑕疵,正一口一口啃蝕我們辛苦建立的經濟基礎,而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將形成永無休止的惡性循環。由於消費者保護爭議的案件很多,有共識的熱心人士乃組織消費者保護團體,發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功能。我國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做為保障消費者生活的基本法,同時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自此進入「消費者保護法」時期。本文簡介我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及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包括首開國內消費者意識觀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結合環保與消費的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以及國內第一個地區性消費者保護團體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依據<消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委會),做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之機關,負責綜合協調及監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的責任。

  依據<消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消委會職掌包括: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六)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七)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事項

  消委會組織架構,除主任委員及委員外,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下設企劃、督導、法制、行政四組,及簡任秘書與消費者保護官。專任人員僅編制二十一人,並得因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一至三人。行政組及有關會計、人事、政風等業務,均由行政院秘書處派員兼任辦理,可以說是一個最迷你的中央級部會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目前遴聘相關部會首長八人、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三人、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二人、學者二人、專家三人為該會委員,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我國<消保法>參採瑞典「消費者保護官」立法例,規定消委會、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以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消費者保護官法定職掌為:

  (一)協調及處理重大消費事件。
  (二)支援地方政府處理消費爭議申訴、調解業務事項。
  (三)支援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同意權行使事項。
  (四)辦理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不作為訴訟事項。
  (五)其他消費者保護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除上述法定編制外,該會為使消費者有多一個諮詢服務的處所,擴大對消費者的服務,在未增加員額及預算下成立消費者中心,辦理下列服務事項:

(一)

由志工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並協助消費者處理一般申訴案件。

(二)

安排學者專家定期或不定期到消費者中心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

(三)

辦理小型消費者教育,增進志工消費知識,提升志工服務智能,並培訓消費生活諮詢種子人員。

(四)

由消費者保護官到場協助提供消費者諮詢服務,受理並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妥適處理重大消費申訴案件。

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是一個非政治性、非營利性的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在台北市成立。自成立以來即不斷凝聚其內部專家群及義工團兩大力量,共同為消費者保護活動努力,其發展歷程由初期申訴個案之解決,到現今對消費者保護政策之推動。

  消基會設立的宗旨有以下三項:

  (一)推廣消費者教育。
  (二)增進消費者地位。
  (三)保障消費者權益。

  其運動的方式以和平、理性、科學為主軸,致力於消費者教育深耕工作,並在各城鄉推動草根性消費者運動,如今,已逐步建立起消費者重視自我權益的觀念。

  消基會為一財團法人組織,在董事會下設有秘書處、專家委員會、出版公司、雜誌社及中區(台中)、南區(台南)及高屏(高雄)等三個分會。在總會方面,專家委員會之委員共約三百至四百人,義務律師團約二十至三十人,義工團則有一百人左右﹔中區、南區與高屏三個分會,每個分會委員會約有三十至四十位委員,義務律師團約二十至三十人,義工團則有六十至七十人。

  消基會服務範圍涵蓋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日常生活消費事項,服務對象定位在「最終消費者」,即不包含業者、廠商及做為生財工具之消費事件。其職掌除了<消保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定任務外,在其章程亦明列十一項工作職掌: 

(一)

從事保護消費者問題之研究

(二)

推廣消費者教育
  動員專家學者300名透過報紙、廣播、電視、座談、研討,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消費教育宣導。

(三)

推動保護消費者法規之立法

(四)

獎助有關保護消費者問題之研究

(五)

協助並接受消費者申訴
  接受諮詢,包括電話諮詢與義務律師諮詢。當您購買商品,吃虧上當、受到委屈時,可到消基會,讓專業的服務人員為您排難解紛。

(六)

協助並辦理消費者訴訟之進行

(七)

救助受害消費者

(八)

提供檢驗服務
  消費市場調查與產品比較測試。該會鑑於人力不足,僅定期受理中藥含西藥、重金屬檢測,對外不接受其他委託檢驗。

(九)

發行消費者刊物
  該會出版的書刊包括:<消費者報導雜誌>及<消費者保護叢書>,目前有效訂戶約為二萬份,雜誌收入是該會最大財源,最高訂戶數曾達三萬份,近二年因景氣低迷,訂戶驟減,亟需消費者的支持。

(十)

經營消費者教育之廣播

(十一)

電視傳播事業與其他保護消費者有關事項
  該會目前在中廣、警廣、漢聲、教育等電台,均有製播消費者保護教育有關節目,並與台視及<大成報>合作,製作有關消費單元。

  近年來消基會致力於促進消費者保護運動之國際合作與交流,於一九九二年加入國際消費者組織〔Consumers International(CI)〕,一九九四年九月取得正式會員資格,參與國際會議並進行國際訪價。

四、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現在是一個消費的時代,可是污染卻隨著消費形態的改變,而大肆破壞地球生態平衡。綠色消費者基金會由人類最根本的消費觀點出發,從市場層面、消費者層面及政策層面把關,尋求徹底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以期創造永續發展的社會。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工作的目標有:

  (一)持續與國外連線舉辦地球日、世界清潔日活動。
  (二)國內外環保資訊交流。
  (三)傳播消費者綠色思想與環境保護知識。
  (四)協助學校、社區、機關及企業推行環保活動。
  (五)推薦具生態意義之產品。
  (六)研究環保與消費法律。
  (七)推動環保與消費相關法規。
  (八)舉發廠商危害環境與健康之行為或產品。
  (九)推廣自然保育節約能源及資源回收之教育與行動。
  (十)舉辦綠色消費宣導活動。
  (十一)發行相關出版品。

  該會歷年的活動以性質大致分為六類:

(一)

地球日活動
  如七十九年的「垃圾資源展」、「企業環境宣言」、「生態博覽會」、八十年的「電池換樹苗」、八十二年的「袋袋相傳」及八十六年的「社區畸零地」等活動。

(二)

世界清潔日
  如八十三年的「賞月好情趣」、八十五年的「職棒做環保」、「清潔日博覽會」及八十六年的「海洋巡航」等活動。

(三)

環境教育
  如八十二年的「百年樹木」及八十三年的「河川攝影大賽」等活動,該會自八十三年開始,並有計畫地出版綠色、環保性相關書籍,希望透過書籍的傳播,影響更多的人加入綠色的行動。

(四)

環境及環境法案研究
  如八十一年「環境影響評估法」、八十二年「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八十三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及八十五年「資源回收四合一政策」與「民生消費品綠色識別系統認證準則」等法案之研究與推動。

(五)

綠色消費、行銷、管理及產品環保評鑑
  如該會持續推動的「辦公室作環保」、八十二年的「中秋禮品包裝評鑑」、八十四年的「環境品質管理ISO 14000」、「產品生命週期」及八十五年的「商品包裝回收識別系統」等。

(六)

國際交流
  該會於八十一年參加地球高峰會,並八十三年參與追蹤犀牛角交易工作。同時,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並與表演工作坊及雲門舞集合作,將環保、消費與文化、藝術相結合,落實於生活中。

五、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台中青商會理事會通過成立促進會,歷經一年半的籌備,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消促會)於七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正式成立,是繼消基會之後,以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為宗旨,第一個在臺灣省成立的地區性消費者保護團體。

  歷年重要活動包括:

(一)

七十七年「房屋仲介問題面面觀」系列講座。

(二)

七十八年「我們的孩子在校吃些什麼」食品訪查活動及「契約訂定與消費者權益」系列記者會。

(三)

七十九年「臺中市計程車春節變相加價」記者會。

(四)

八十年揭發「不法廠商假借政府『民防單位』強迫推銷瓦斯防爆器」及「不肖果農以含砒霜鉛的退酸劑混入土壤作為改良劑,加速果實成熟,大發利市」,並舉辦「讓我們吃得更安全」活動。

(五)

八十一年「關懷臺中市舊市區的未來」問卷調查活動。

(六)

八十二年召開「公車問題面面觀」座談會、舉辦「小小消費尖兵」園遊會及展開「電影消費調查、消費者服務品質問卷調查」活動。

(七)

八十三年呼籲消費者注意藥品包裝有無中文標示,避免買到過期或不法藥品。

(八)

八十四年針對衛爾康餐廳大火事件發表聲明,譴責政府執法不力,業者不重視災害緊急處理問題,及與台中市教育會共同舉辦「消費者保護法」巡迴宣導講座。

(九)

八十五年舉辦「改善舊市區交通及環境以提升消費生活品質」座談會及辦理「輸入商品是否附有中文標示及說明書」調查案等。

  該會同時於中台灣電台製作「消費保護大家談」節目,並印製「屋頂防水隔熱指南手冊」及「購買正牌冷氣之注意事項」等資料,免費提供給消費者。

  從上述消促會歷年的活動可以看出,該會對於種種民生消費議題十分關注,充分發揮地區性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功能。

六、結語

  隨著自由化及國際化的腳步逐漸加快,世界各國為期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對於業者的管制措施將越來越少,相對的,消費者受害的可能會越來越大,範圍也會越來越廣,因此,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日形重要。有人說,十九世紀是勞工的世紀,二十世紀是環保的世紀,而二十一世紀將是消費者保護的世紀。消費者保護已蔚為世界潮流,各國衡量一國的國家水準時,除了經濟成長之外,消費者保護也成為重要指標之一。

  消費者保護工作經緯萬端,政府除當依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措施,協調、督導各相關部會及省(市)、縣(市)政府,研訂具體消費者保護方案確實執行外,更應依<消保法>規定,隨時檢討並修正有關政策,結合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民間力量,共同創造安全與公平之消費環境,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參考資料

  • http://www.cpc.gov.tw/
  • http://www.consumers.org.tw/
  • http://www.gcf.org.tw/
  • http://www.tacocity.com.tw/surich/homepage.htm
  • 何玉麗等,「認識我國的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台灣經濟研究月刊>20:9=237,民86年9月,頁10-15。
  • 何玉麗等,「提升消費者意識觀人人有責」,<台灣經濟研究月刊>20:9=237,民86年9月,頁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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